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
1.苏州工业园区十尚壹足便利店
上述单位经营的产品为“福达康电子体温计软头BL-T990*1支/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02071599)。
2.苏州工业园区环十晓便利店
上述单位经营的产品为“福达康电子体温计软头BL-T990*1支/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02071599)。
3.苏州丽辰美容有限公司
上述单位经营的产品为“【修护贴】蓝绽妍皮肤修护敷料非面膜水光微针医美术后敷料6片/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陕械注准20142140032)。
4.苏州工业园区松淼日用百货商行
上述单位经营的产品为“【海氏海诺】敷贴一次性纱布贴医用级自粘大号创可贴接触性透气伤口服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82140282)。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之规定,我局决定将未经备案的单位和产品名称予以公告,并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