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5年10月13日
第30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