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苏州市职工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指职工生育当月正常参保且生育医疗待遇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指职工生育的上一个月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享受生育津贴。您需要在完成生育结算前通过线上(江苏医保云APP、个人网厅)、线下(柜面)等渠道将本人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办机构未获取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卡信息的,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职工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注:机关事业等单位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所有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至对应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