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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如何拆除?
发布日期:2021-11-25 16:13 来源: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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