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无障碍车位的销售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