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有哪些?
(一)申请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为依法设立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持续正常经营,符合国家相关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存在下列任意情形的,不得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1、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2、近半年纳税记录无法反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有信贷业务逾期三个月以上的;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6、其他不适合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形。
(三)转贷资金仅用于第三方运营机构及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贷款银行之间开展的转贷业务。前述合作协议项下,合作银行承认并愿意遵守本意见,并在约定的范围内与第三方运营机构开展转贷资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