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就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什么时候才能恢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